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雲林縣林內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所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6月18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3059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019號),判處拘役四十日。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