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716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甲000000
0號債務人乙000000
0號債務人丙○○
9號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如附表序號二、四、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如附表序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前就讀僑泰中學時,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如附表序號1),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28,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債務人甲○○○○○○前就讀僑泰中學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如附表序號2、4、5),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84,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債務人甲○○○○○○前就讀僑泰中學時,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如附表序號3),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28,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7年04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4,82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四)依約債務人甲○○○○○○、乙○○○○○○、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台幣12,828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債務人甲○○○○○○、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台幣84,000元整及附表序號2、4、5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債務人甲○○○○○○、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台幣28,000元整及附表序號3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甲○○○○○○、乙○○○○○○、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716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 何青松 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2828│ 佩儒何梧 │3月01日起││七│││元│鉦即 何義經 │││││││,丙○○││││├──┼───┼─────┼──────┼──────┼───────┤│2│新臺幣│何青松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8000│佩儒,何梧│3月01日起││一三一│││元│鉦即何義經││││├──┼───┼─────┼──────┼──────┼───────┤│3│新臺幣│何青松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8000│佩儒, 李素 │3月01日起││一三一│││元│珠││││├──┼───┼─────┼──────┼──────┼───────┤│4│新臺幣│何青松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8000│佩儒,何梧│3月01日起││一三一│││元│鉦即何義經││││├──┼───┼─────┼──────┼──────┼───────┤│5│新臺幣│何青松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8000│佩儒,何梧│3月01日起││一三一│││元│鉦即何義經││││└──┴───┴─────┴──────┴──────┴───────┘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何青松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28│佩儒,何梧│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鉦即何義經│││百分之十,逾期││││,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何青松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000│佩儒,何梧│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鉦即何義經│││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何青松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000│佩儒,李素│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何青松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000│佩儒,何梧│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鉦即何義經│││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何青松即何│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000│佩儒,何梧│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鉦即何義經│││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