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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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18號原告高雄縣仁武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被告 莊盧菊枝
戊○○甲○○乙○○○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焜義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75,900元【A部分:467平方公尺×1,300元=607,100元,B部分:981平方公尺×1,300元=1,275,300,C部分:513平方公尺×1,30
0元=666,900元,D部分:482×1,300元=626,600元,合計:607,100+1,275,300+666,900+626,600=3,175,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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