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9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應受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至國外而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航空信函及信封、等件為證,經本院函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相對人業已於民國82年9月1日出境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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