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405號債權人 石忠 獻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耀進 即毓家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曾耀進即毓家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併釋明其負責人為何人,聲請狀如有誤載,並具狀更正之。」,上開裁定寄至聲請人住居所因未獲會晤聲請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於101年6月27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上開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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