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鄭正裕
許明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淑美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呂明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1,3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二、呂明宏之繼承系統表。
三、呂明宏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原告等委任吳淑美之書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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