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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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忠選任辯護人鄭凱鴻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殺人罪嫌案件(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忠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振忠因與同案共同被告 郭家偉 涉嫌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起訴,並於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殺人罪嫌重大,經起訴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而被告李振忠與共犯郭家偉關於殺害被害人之經過,所述有所矛盾,因認其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後,認被告李振忠雖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惟主要之共同被告郭家偉仍在押,以及依據被告郭家偉所陳述以及被告李振忠所自承之參與程度等事實觀之,其雖有羈押之必要,然應得以具保之方式取代其羈押之處分,爰裁定准予被告李振忠於提出新臺幣8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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