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233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遠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每張本票票載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233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遠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每張本票票載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