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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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7號抗告人 李金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 周文清 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對本院101年度年度家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迄今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