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66號上訴人即被告陽光大地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蘭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葉國堂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而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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