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曾綉雲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上一列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曾綉雲、普瀛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2,895,240元、34,067,5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962,815元(計算式:42,895,240+34,067,575=76,962,81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9,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