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誌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誌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董誌暐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明知拾獲之皮包非屬己有,卻仍起意侵占,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及守法觀念均有所偏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歸還所得財物與告訴人,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侵占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佳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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