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律師
曾彥錚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二十一、二十二行內關於「、本票一張、支票三張」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二十一、二十二行內關於「、本票一張、支票三張」係誤寫贅載,應予刪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