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3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譚德周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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