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3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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