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153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未按期繳付利息,契約視為全部到期」約定條款。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