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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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文勝指定辯護人楊敏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年度訴字第50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勝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但未敘述上訴理由,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