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告 吳何綾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春發 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