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告僑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碧珠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地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三、陳報原告所有之系爭地段297、299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地段302-1地號土地所增之價額或客觀上所能獲得之利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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