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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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5號原告 梁麗琴 被告 梁志慶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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