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允城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法扶律師)
許立功 律師被告 莊偉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7年9月18日就范允城部分、107年10月30日就莊偉民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范允城、莊偉民所涉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分別於民國107年9月18日、107年10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撤銷本院107年9月18日、107年10月30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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