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清亷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272號、107年度偵字第10273號、107年度偵字第10274號、107年度偵字第10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清亷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被告江清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行有證人 馬啟敏 、 陳克偉 、馬崇德、 戴文勝 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可以佐證,足以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涉犯販賣毒品次數非少,衡情得以預期被告逃避追訴、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對被告予以羈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自107年6月14日起予以羈押。
三、現經本院於107年9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上述羈押原因迄今尚未消滅,且被告又經覓保無著,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