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7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劉文錦
葉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錦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劉文錦、葉玉蘭之被繼承人 邱金生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