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告 曾榮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金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金錢,請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為多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