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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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2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又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2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2月21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