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1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營小字第1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黃宇蓮
被   告  李郭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第1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31日上午09時5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陸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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