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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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寓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寓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在卷。另其經警
於105年1月8日採尿並委託檢驗結果,其尿液呈1335ng/ml安
非他命及6345ng/ml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
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BZ00000000000、實驗室編號:000-00-00000)在卷可憑。客觀上
足認被告確有於採尿前之105年1月5日2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依法論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
被告之素行及前有施用毒品紀錄,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家
庭經濟狀況為中產,業鐵工(參警方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
),無視於毒品對於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
禁令而猶施用毒品自戕,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5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
被告唐寓承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寓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於同
年月20日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33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猶未悔改,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
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
月5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巷00○0號2樓住處房
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而吸其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月8日18
時51分許,為警執行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採集,經送檢驗後查
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臚列如下:
(一)被告唐寓承於警詢之陳述:被告坦承有上揭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
(二)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1紙:查獲員警所
採集編號第BZ00000000000號尿液檢體,確係被告所排放
,屬被告身體之代謝物。
(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於105年1月25日所出具
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紙:被告為警所採集
編號第BZ00000000000號尿液檢體,經送確認檢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佐證被告確有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四)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
正簡表各1份:佐證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本件
為釋放後5年內再犯之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檢察官李翠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洪承鋒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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