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302號
原 告 黃俊陽
被 告 黃柏翰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就原告所受損害是否為被告所造成,仍有調查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d書記官孫靜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302號
原 告 黃俊陽
被 告 黃柏翰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就原告所受損害是否為被告所造成,仍有調查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d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