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302號
原   告  黃俊陽
被   告  黃柏翰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就原告所受損害是否為被告所造成,仍有調查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d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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