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01號原告戊○
壬○○
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庚○○
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辛○○
甲○○被告乙○○
丁○○子○○丑○○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本院將函請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就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所提丙案之分割方法繪製分割圖,繪製該分割圖所需規費,應由被告丁○○收受地政事務所通知後預先繳納。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