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二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之陳述:如附件一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被告之陳述:如附件二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影本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兆菊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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