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59歲
甲○○男47歲乙○○男30歲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周瑞芬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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