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39號
原 告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楊盡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陳柏燕 (原名陳燕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9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簡易第十五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