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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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
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肆
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