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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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陸拾捌萬
陸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貳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柒
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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