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37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袁定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4年6月22日遷入臺灣
省新竹市○區○○路○○○號5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
位於新竹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
轄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