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3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宇蓮
被 告 蔡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3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宇蓮
被 告 蔡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