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萬9,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