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99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吳郁雯
       吳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99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9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
26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吳郁雯於民國99年12月16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吳家全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44,256元,並
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
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
人即被告吳郁雯於102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3年7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吳郁雯自104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
,現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
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
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
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原告之請求均無意
見,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