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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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楊駿騰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豐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雄救字第117號),業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