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簡調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簡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蘇建勳
相 對 人  楊婷
相 對 人  黃秀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
點應為高雄市上開地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
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