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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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七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王正嘉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殺人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執行羈押不能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第一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蕙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郭蘭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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