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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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八八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後所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