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8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
原告人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原告千里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原告乙○○
丙○○丁○○ 王麗珠 戊○○己○○庚○○甲○○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右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巳○○訴訟代理人 趙曉民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黃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許巧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