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戊○○改名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認準備程序已經終結,應行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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