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將其收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