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四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張菊芳律師右上訴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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