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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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就部分犯罪事實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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