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七號
上訴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七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劉清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