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一五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訴人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子○○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右八人共同複代理人 邱池淑媛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游婷麟法官羅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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