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李碧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降低管理費事
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
狀載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
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
率,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